《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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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第三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国、省人...
第五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
第六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和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七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有关...
第八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八条 本市建立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第九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工作承办机构应当对提请的重大事项议题经沟通协商后,拟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通过...
第十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列入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的议题,应当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并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市人...
第十一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第十二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
第十三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民...
第十四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负责人、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到会,并对常委会组...
第十五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就重大事项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
第十六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分歧意见,或者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
第十七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通过后,应...
第十八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
第十九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
第二十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或者在答复询问、质询和接受特定问题调查中隐瞒实情的,由有权机关依法...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其他机关不得越权作出决定。对越权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