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工作承办机构自常委会会议闭会之日起十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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