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