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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