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