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或者在答复询问、质询和接受特定问题调查中隐瞒实情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