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