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分歧意见,或者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