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负责人、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到会,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