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