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列入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的议题,应当提出议案或者报告,并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提请的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重大事项议案和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正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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