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工作承办机构应当对提请的重大事项议题经沟通协商后,拟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经市委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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