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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