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