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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