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
(四)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五)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六)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九)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及实施情况;
(十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三)特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以及结果;
(十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
(四)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五)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六)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九)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及实施情况;
(十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三)特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四)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以及结果;
(十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