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六)推进依法治市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以及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九)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
(十)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情况;
(十一)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十二)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确定和变更市标、市徽、市树、市花、城市吉祥物等城市形象标志;
(十四)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应当许可的事项;
(十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九)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六)推进依法治市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以及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
(九)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
(十)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情况;
(十一)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十二)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确定和变更市标、市徽、市树、市花、城市吉祥物等城市形象标志;
(十四)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应当许可的事项;
(十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九)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