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为履行法定职权应当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