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及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机制,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预防婴儿出生缺陷;应当为新出生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并定期向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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