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的零至七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七至十四周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