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殊教育机构设立学前班,接收不适宜在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