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09-29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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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 第四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不... 第五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研... 第六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和维护残疾人利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 申办残疾人证的,... 第八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防灾减灾... 第九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及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机制,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 第十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社区为基础,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家庭和社会志愿者... 第十一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的零至七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书本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教科书费,并给予寄宿生活... 第十三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特殊教育机构设立学前班,接收不适宜在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 第十六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计算;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额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 第十七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职业培训、职业康复等与残疾人就业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并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福... 第十九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各类文化、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适合残疾人活动... 第二十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际、国内体育等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并在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健全完善志愿助残服务机制,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助残公益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应当随着...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为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实现残疾人交通出行、信息交流、居住环境无障碍...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 第三十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权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