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职业培训、职业康复等与残疾人就业相关事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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