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职业培训、职业康复等与残疾人就业相关事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