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并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