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