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