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