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为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