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实现残疾人交通出行、信息交流、居住环境无障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