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