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应当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