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费用;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