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和维护残疾人利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