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建立专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残疾预防与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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