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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