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安全预警等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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