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