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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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
第二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
第三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
第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
第六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
第九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
第十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
第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
第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
第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的位置、面积、...
第十六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
第十八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
第十九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
第二十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
(...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25度以上的...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侵占、挪...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