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
(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
(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