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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