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
(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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