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