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