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