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
(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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