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