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