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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