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