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