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
(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
(三)使用期限;
(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
(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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