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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